失能老人居家服務
※服務對象:
長照服務請領資格應為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(含)以上者,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:
(1)65歲以上老人。
(2)55歲以上到65歲之原住民。
(3)領有身心障礙證明(手冊)者。
(4)50歲以上失智症者。
※福利內容:
(1)家務服務:包含換洗衣物之洗濯及修補、服務對象生活起居之空間之居家環境清潔、文書服務、餐飲服務、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須用品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(構)、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。
(2)身體照顧服務:包含協助如廁、沐浴、穿換衣服、口腔清潔、進食、協助服藥、翻身、拍背、簡易被動式肢體關節活動、上下床、陪同運動、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及其他服務。
※應備文件:
(1)長期照顧服務申請書。
(2)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。
※長照需要等級、長照服務給付額度及部分負擔比率
長照需要等級、長照服務給付額度及部分負擔比率 |
||||
長照需要等級 | 給付額度 |
部分負擔比率 一般戶 |
部分負擔比率 中低收入戶 |
部分負擔比率 低收 |
第二級 | 10020 |
16% |
5% |
0%
|
第三級 | 15460 | |||
第四級 |
18580 |
|||
第五級 | 24100 | |||
第六級 | 28070 | |||
第七級 | 32090 | |||
第八級 | 36180 |
※長期照顧給付基準:
長期照顧(照顧服務、專業服務、交通接送服務、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)給付支付基準
※諮詢窗口:
1、各鄉鎮公所
2、長照專線,電話:1966
3、洽詢本中心,電話:05-2212120、2212113
4、網路申請(長期照顧服務線上申請)
※申請辦法:由本人或親屬、代理人向戶籍所 在地或居住地之鄉鎮市公所、衛生所,或是網路提出申請。